房企一般计税项目税税收入的对照关系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金穗源商学院 Author 许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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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穗源商学院
【案例】
金穗源公司一般计税A项目含税销售额5.20亿,对应的土地出让金(含拆迁补偿)是1.80亿,完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增值税销项税额如何计算?
结转收入时,会计处理:
借:预收账款 5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7 706(52 000 ÷ 1.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4 294
所以,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1 486 (18 000 ÷ 1.09 × 9%)
贷:主营业务成本 1 486
增值税的收入如何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所以,增值税收入应确认为:(52 000 - 18 000) ÷ 1.09=31 193
所以,土地增值税收入为 52 000 - (4 294 – 1 486)=49 192
所得税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47 706元。
三项税种的收入对照可知,在房产企业一般计税项目中,对于企业的收入确认存在“增值税 < 所得税 < 土增税”的关系。当然这是针对这个案例的结论,那么实际业务中是否存在特殊问题,大家下来可以讨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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